西昌:木兰花开 又添“春色”
法学历程和中国现阶段的实践已经无数次地证明,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人治。
法院当庭判决,当事人和律师不但可以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,还可以节约大量的公关经费。数年来在诉讼制度、审判方式、司法人事制度、 司法独立等等方面,形成了一个活跃讨论的良好局面,也确实收到了直接的效果。
我们国家已经明确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为立国之本,那么出路只有一条:就是健全和完善党内民主, 将党的所有活动纳入法律的轨道之内,对一些以党权损害法权的因素,不能列为禁区视而不见,甚至故意文过饰非,而应该正视它,完善它。当事双方再找这个法官已经没有用,因此判了事了,法官被公关的危险就可以大大减少。要实现依法治国,真正实现司法权在国家框架中的作用,就目前而言,比较直接就能够解决问题的,是由中央政治局常委担任最高法院院长。但长久推行,将使社会道德沦丧,投机钻营者横行,以人划线成了公理,社会价值观扭曲。由于反腐败的正义性和能够得党心、民心,这种以公义面目出现的对司法中立影响的危害性,被严重忽略了。
上级干预会使基层政权效能和威信进一步丧失,司法确定力更加不稳定,激发群众进一步上访的积极性。不能以服从的观念来教育法官。应当赋予人民陪审团认定事实的独立权能,除非通过特别程序,法官不能推翻陪审团做出的事实认定。
体制保障往往涉及国家权力优化配置的敏感问题,因而应当从中国国情出发、而不是简单地从理论框架、更不是从西方语境出发,来探讨问题、研究方案。实践中存在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、法人重大权益受到侵害而无人起诉的严重现象,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肩负起保护上述权益的职责。这样可以带来两个效果:一方面减少了标的额小的案件的上诉量,另一方面也降低了再审制度的适用比率。根据程序适应性原理,有的案件需要实行三审终审制,有的案件需要实行二审终审制,还有的案件则仅需要实行一审终审制,不可一概而论。
我认为,现行的事后监督方式过于单一,应当在坚持诉后监督方式的同时,增加规定诉中监督和诉前监督的方式,并且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、行政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。这种职业原本应当是社会精英热衷向往的神圣职业,司法官员应当是受社会普遍尊重和爱戴的人群。
具体的构想和建议如下:1.结束刑事执行、行政执行和民事执行分而治之的状态,设置执行总署或执行总局,统一行使国家执行权。执行机构权力过于集中,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。然而现实并不容乐观,虽然在我国优秀的司法官做律师并非普遍,但司法队伍中的人才流失现象不可谓不严峻故此重读了《讲话》,有些新的体会。
二零零八年您写了《法学三十年:重新出发》,文中提到中国法学最大的挑战,不在体制内的腐败和控制(如买卖学位、竞贿评估、大小山头争夺资源),而是全球化即全球美国化的形势下,中国法学整体上的边缘化、殖民地化……主流法学在话语层面已广泛接受美国的影响,跨入了‘美国时代。进入 冯象 的专栏 进入专题: 法学 历史批判 。汉译载《文化纵横》6/2012。千千万万的接班人,不可能是任何权威的驯服工具,而只能经由对革命的不断反省、触痛、批判而争鸣来培育。
章永乐老师的专著《旧邦新造》,则是取政治学和法学双重视角,探讨晚清至民国的宪政史。道理很简单,那些制度实践多数经不起违宪审查,哪怕是程序性的审查。
然而文革将这一策略推演到极致,仍旧失败了。今天,当资本成圣之际,宪法基本权利的落实正可以用来对抗资本的教义。
学界近年来的一些新说,如张五常先生讲的县际竞争,还有上述差序格局的新运用,其理论前提,都是多元法治对西方式的旧邦普世主义信条的克服。这方面,历史的教训太深刻了。或者换一角度,如我在《法学三十年》里强调的,法学如何上升为史学,开展对社会以及对自身的批判(《信与忘》,页200)。那自然是一项迫切的任务,改革开放以来也已形成一些惯例,扩大了党内民主。以使人民民主成为人民主权的象征,使宪制服务于革命,使革命事业充满理想而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,能够随时剔除投机分子而吸引不畏险阻的信仰者。更多的则是繁复的韦伯式科层制设计,如各级干部晋升的年龄坎儿、学历要求、异地交换任职等,都是可以提取宪制学说,加以总结的。
既可以监督干部、遏制腐败,又能发动群众,锻炼并选拔接班人。而单位里平时业务水平不行的,碰上运动,揭批业务挂帅白专道路最积极。
您是指文革的十年动乱吗?不仅文革。接班人问题,是二十世纪社会主义革命独有的难题。
这就是历史意识吧?您认为,在历史经验的基础上,宪政继替首先需要解决哪些关键问题?首先是两个看似资本主义的问题:言论自由、民主。换言之,所谓群众运动的考验,还不如一般生产劳动,例如干部知识分子下乡下厂对人的思想品格的锻炼。
我自己的经历,从少年时代文革涉世开始,就从来没法预料五年甚而三年后的局势和生活,今天依然如此。由于建设中的法治(我称之为形式法治)必须以宪法为基础而获得并展示其合法性,八二宪法便成了中国体制落后(拿形式法治的原则来衡量)的一个表征。其次,正因为群众运动式的参加革命在一定程度上是机会主义的,就极大地助长了宗派情绪。各国都解决不好,乃至失败了。
但具体说,着眼点在哪儿呢?进路因人而异。题目嘛宪政是一个,比如前面提及的田老师那论文,差序格局里面有一种历史叙述,把各种理论资源同三十多年新法治建设的经验素材结合起来了。
还有职业伦理与政治伦理的缺失,我们课上讨论的那些问题。我每天早晨上班要走过清华附小,老听见喇叭里唱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。
这阵子纪念《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》七十周年,央视播了几个回顾历史的节目,做得不错。文革一来,大伙儿干脆不干活,当逍遥派,好不潇洒。
我想强老师也是这个意思,除了几部宪法,我们还应当研究中国特色的宪制的方方面面,包括不成文的或法律本本之后、之上的宪政惯例。八二宪法虽有几次修订,如添加了社会主义法治、私有产权保护和尊重人权的语言,但都是宣示性质,小心翼翼地跟改革开放以来的制度实践保持着安全距离。这是时代的潮流,是学界无分左右都必须认真对待的。许多人(包括干部)经过两三次运动,已经熟悉了那架名为革命的机器的操作程序:只须跟上最新的文件口号,随时调整立场,瞄准运动的对象贴标签,揭发批判,即可保护自己和家人免受冲击。
可以说,社会主义比起发达资本主义,更需要普遍参与的民主,即不打折扣的真正的人民民主。冯象:《知识产权或孔雀尾巴》,载《东方早报/上海书评》2012.7.22。
对,这句话我的印象挺深。说是文革后遗症,现在反而到处弘扬(不信你看看北大),因为它的思想基础不是别的,就是告别革命以后,复辟了的资本的利己主义、弱肉强食的价值观。
对于历史,对于传统,您认为中国法学的贡献会在哪里? 法学对历史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,它不属于人类在精神领域的最高成就之列(自然科学的基本原理、哲学宗教与伦理思辨、各民族文学艺术的精华)。二零一二年六月于拾年咖啡,原载《北大法律评论》卷13:2, 2012冯象:《知识产权的终结》(英文),International Critical Thought, Vol. 2, No. 1, March 2012。